此前本报报道过《水杯自爆致伤起诉宜家索赔》一案,王女士称她在使用宜家水杯时发生炸裂,致其毁容,起诉宜家,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宜家公司均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日从王女士处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宜家赔偿伤者4万余元的判决。
案件一审时,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原告要求二倍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宜家水杯爆炸二审对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均有医嘱或其他充分证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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